
市场监督管理|在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中,调解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调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意见陈述。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处理,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调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意见陈述。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处理,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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