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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8-04 15:57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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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好有关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新要求的有效衔接,我省聚焦便捷准入和规范管理,对《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经专家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切实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办理要求、日常监管、附则四部分,细化了22条具体要求。

一是总则。明确了文件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住所(经营场所)概念和定义。

二是办理要求。按是否有产权证,分类规定需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并提出负面清单管理、电子商务经营、集群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方面要求。

三是日常监管。通过信息共享、随机抽查、行政处罚、综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监管。

四是附则。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参照《管理办法》执行,确定文件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允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结合地区实际,细化相关登记管理要求。

三、《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答:《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需要提交哪些合法使用证明?

答:根据不同情形,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是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二是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三是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无偿使用证明。

四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证明材料。

五是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是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经营主体,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管理办法》中有哪些便捷准入的具体举措?

答:在便捷准入上,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举措:

一是简化电子商务经营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在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时,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是放宽集群登记注册限制。多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可以一家托管企业的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三是细化“一照多址”制度。允许经营主体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四是保留“一址多照”制度。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经营主体的住所。

六、《管理办法》中有哪些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

答:在规范管理上,主要有以下五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10类场所不得用于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是加强全省自建房及危房数据共享,有效防范利用危险房屋登记风险。

三是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方式,对通过自主申报承诺制等方式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开展抽查。

四是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是公安、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七、《管理办法》中还有哪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答:《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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