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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27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及所辖县(市、区)为2010元;第三档: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91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1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及所辖县(市、区)为18.8元;第三档: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8.2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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